(2012)合江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章华明与王子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决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2)合江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章华明,男,生于1959年5月21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申请人王子忠,男,生于1944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申请人章华明、王子忠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确认合江县白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德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章华明、王子忠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经合江县白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申请人王子忠之马与章华明之马在务工中途休息时打架,致使章华明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由王子忠赔偿15000元,其中已经支付1000元,余款14000元于2012年1月15日之前付清。其余损失由章华明自行负担。本院认为,申请人章华明、王子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一案经合江县白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之规定,确认如下:申请人章华明、王子忠于2011年12月3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决定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傅德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卫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