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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林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林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林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198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林俊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林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1999年1月18日晚,被告人许林俊伙同陈某飞(已判刑)至慈溪市浒山镇(现已更名为浒山街道)某歌舞厅(三楼)和金惠装饰公司(二楼),采用钳锁等方法入室,窃得手枪电钻一把、中华牌香烟17包、大红鹰牌香烟19包及饮料等,经估价,物资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2.同年1月22日晚,被告人许林俊伙同陈某飞至上述某歌舞厅(三楼)和徐某小店(一楼),采用钳锁、爬窗等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100元、中华牌香烟10包、大红鹰牌香烟10包及饮料等,经估价,物资共计价值人民币880余元。3.同年3月2日晚,被告人许林俊伙同陈某飞至上述徐某小店(一楼),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约60元及饮料等,经估价,物资价值人民币57元。4.同年3月5日晚,被告人许林俊伙同陈某飞至浒山镇鸣山村综合楼,采用撬锁等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约300元。5.同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许林俊伙同陈某飞及杨某富(已判刑),至浒山镇金一居委物业用房旁,采用钳断铁链锁的方法,窃得装运垃圾的人力三轮车2辆,价值人民币1610元。陈某飞、杨某富在逃离现场的途中被抓获,人力三轮车2辆均已追回并发还。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许林俊至慈溪市公安局庵东派出所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林俊已预交了退赔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林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某飞、杨某富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龚某、陈某2、徐某、马某、景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1、李某的证言笔录、失窃报告、提取笔录、领条、价格认证报告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本院(86)慈法刑一字第37号、(1999)慈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甬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预交款凭证及被告人许林俊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林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林俊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林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林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