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廷飞、侯雪红与高景明、张凤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廷飞,侯雪红,高景明,张凤芳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廷飞,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芡河路**号*户,身份证号342l251972********。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雪红,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景明,男,1964年7月出生,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芳,女,1963年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廷飞、侯雪红因与被上诉人高景明、张凤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雪红及刘廷飞、侯雪红的委托代理人孙永超,被上诉人高景明、张凤芳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9年被告高景明承包蒙城县城关镇二里楚居民小区由马辉开发张文进承建的楼房中的瓦工活,该工程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此违章建筑有90套房屋,工程完工后,开发商马辉没有钱支付工程款,用建好的房子抵给张文进工程款,张文进又用其中的三套房子抵给高景明折抵瓦工工程款,这三套房子分别被高景明卖给刘廷飞、于世龙、侯兴武,卖给刘廷飞房子的过程是:2009年3月13日高景明以二里楚村民代表的名义与刘廷飞签订购房合同,合同落款处盖的印章是二里楚居民小区合同专用章;房款由李超军开具收据并盖二里楚居民小区合同专用章,房款146970���原告直接交给高景明。二里楚居民组属于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二里吴社区管辖范围,该社区没有刻制此印章,盖章是个假的违法的印章。房屋交付后,原告进行装修损失材料费6930元、工钱6500元。2009年8月29日该违章建筑被拆除,房屋被拆除后县政府补贴刘廷飞146970元的20%,即29394元。开发商马辉因非法经营被立案侦查,在刑侦卷中,2009年8月6日高景明在刘廷飞的购房合同复印件、房款收据复印件上签“与原件一致”字样。另外,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景明用二里楚居民小区合同专用章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因该合同专用章是个假的印章,且该房屋是未经任何审批的违章建筑,故原、被告之间订立合同买卖违章建筑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廷飞、侯雪红的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刘廷飞、侯雪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查明被上诉人高景明承包蒙城县城关镇二里楚居民小区马辉开发张文进承建的楼房中的瓦工活,该工程本身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承建人张文进因开发商马辉无钱支付其工程款,用建好的房子抵付张文进以冲抵工程款,张文进把其中的三套违章建房抵给被上诉人高景明抵销瓦工工程款。高景明把从张文进手中抵付瓦工工程款的三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了于世龙、侯兴武及上诉人刘廷飞。2009年3月13日,被上诉人高景明以二里楚村民代表的名义与上诉人刘廷飞签订了购房合同,房款由李超军开具收据并加盖二里楚居民小区合同专用章,房款146970元上诉人直接交给了高景明。房屋交付后,上诉人进行装修材料费6930元,工钱6500元。2009年8月29日,被��诉人高景明出卖给上诉人的房屋被蒙城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除,上诉人钱物两空!原审确认被上诉人高景明同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加盖的二里楚居民小区合同专用章,是假章!同时确认被上诉人高景明卖给上诉人的房屋系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原审查明确认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但却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显然违法。原审对本案裁决,适用法律违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原审引用此条款判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适用法律违法错误!本案被上诉人高景明转让给上诉人的房屋一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二无用地审批手续,三无规划许可证件,四无建筑资质,五无工商登记,六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七无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八无房产登记并最终被蒙城县人民政府相关部��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明显应为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查明事实却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违法错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称,虽然原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驳回刘廷飞、侯雪红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2、原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院认为,高景明用二里楚居民小区合同专用章与上诉人刘廷飞、侯雪红签订购房合同,���该印章是假印章,出卖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因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高景明卖给刘廷飞、侯雪红的房屋,虽然房款收据上盖的是二里楚居民小区合同专用章,但房款是由上诉人直接交给高景明的,收据上的印章又是假的,因此该购房款应由收款行为人高景明予以返还,因房屋被拆除后县政府已补贴刘廷飞146970元的20%,即29394元,下余款项117576元,由高景明返还给刘廷飞、侯雪红。刘廷飞、侯雪红对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房屋,在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行装修,其所花费用应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本案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仅适用该法律规定不能准确反映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二、高景明、张凤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廷飞、侯雪红购房款117576元。三、驳回上诉人刘廷飞、侯雪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高景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39元,由刘廷飞、侯雪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