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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红雨与励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雨,励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1号原告:陈红雨,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励建杰,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雨诉被告励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雨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