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红雨与励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雨,励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1号原告:陈红雨,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励建杰,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雨诉被告励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雨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