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滦民初字第3786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滦民初字第3786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合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