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吉弘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兴合众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兴吉弘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合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嘉善民初字第2238号 原告:嘉兴吉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区洪福路**(嘉兴翔旸机械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柯素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智华,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敏丽。 被告:嘉兴合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凤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吉弘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合众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吉弘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50元,由嘉兴吉弘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昱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倪引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