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喜卫诉被告董连银、陇县金海石料加工厂、张全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卫,董连银,陇县金海石料加工厂,张全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陇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李喜卫,男,生于1973年10月22日,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永恒,宝鸡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连银,男,生于1956年12月8日,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居民。被告陇县金海石料加工厂。负责人张全虎,任厂长。被告张全虎,男,生于1971年1月3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喜卫诉被告董连银、陇县金海石料加工厂、张全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喜卫撤诉。案件受理费3574元,由李喜卫负担1787元。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