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童福明与岑新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福明,岑新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097号申请执行人:童福明,系宁波××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岑新范,系慈溪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314号童福明与岑新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的房产被其它法院查封,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岑新范应归还申请人童福明借款42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0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童福明如发现被执行人岑新范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