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潼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院妮与被告西安市供电局临潼供电分局、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供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院妮,西安市供电局临潼供电分局,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临潼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陈院妮,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全忠(系原告之夫),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供电局临潼供电分局负责人郭庆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建,系该单位主任。原告陈院妮与被告西安市供电局临潼供电分局、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院妮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全忠、被告西安市供电局临潼供电分局之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院妮诉称:2008年5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开户,由被告向原告供电,建立供电合同。2010年10月13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未解除供电协议的情况下,单方停止向原告供电。原告是养殖专业户,由于停电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失及生活不便。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10年10月向原告恢复供电。被告西安市供电局临潼供电分局辩称;原、被告以前有供电关系,但仅是生活用电,而非专业用电,双方供电的区域是国家重点规划项目,供电局作为供电企业,由于拆迁工程进入尾声,根据斜口街道办事处的通知,供电局拆除了变压器及供电设施。从客观现实来讲,现无法正常供电,从法律上讲,为了公共利益的实施也无法供电,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6日第一被告属下的临潼区供电局斜口供电所为原告供应居民照明用电,每度0.4983元,原告依约交纳电费。2010年10月12日第二被告给临潼供电分局斜口供电所下发通知:曲江临潼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已征用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芷阳村西组、蔺堡组土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群众已搬离原住地,为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请对以上两组变压器及电路予以拆除。据此第一被告拆除了供电设备。2011年3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从2010年10月恢复供电,经本院释明合同已无法履行,通过赔偿损失解决纷争,原告扔坚持原来请求。第一被告称无法供电,第二被告未到庭,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第一被告为原告提供用电,原告依约定为其交纳电费,双方之间的供电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请求被告从2010年10月起供电,因原告住地涉及拆迁,第二被告依据相关行政法规要求第一被告拆除相关的供电设施,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扔坚持原告请求不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院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院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薇审判员 张天宏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