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嘉兴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初字第3-1号反诉原告:嘉兴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街道泾水公寓三期93号楼社区用房二楼。法定代表人:朱晟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无忌、李伟,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沈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元根,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嘉兴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嘉兴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嘉兴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部分46326元,由嘉兴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嘉雄审 判 员 褚 翔代理审判员 毛 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