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苏州市恒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百世德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恒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百世德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12号原告苏州市恒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青年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超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百世德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贝森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恒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百世德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恒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珩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