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彩娥与陈玲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彩娥;陈玲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张彩娥。委托代理人:马菁,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玲芬。委托代理人:沈建敏,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娥诉被告陈玲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彩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彩娥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