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石达平与房松林、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达平,房松林,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625号申请执行人:石达平,海南超越时空网吧业主。被执行人:房松林。被执行人:龚萍。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45号石达平与房松林、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另案中拍卖,本案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房松林、龚萍应归还申请人石达平借款76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6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