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文民宝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威尔达(辽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尔达(辽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文民宝初字第71号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汤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刘文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威尔达(辽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平山街27号楼东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那军。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威尔达(辽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威尔达(辽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威尔达(辽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