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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廖康富与吕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康富,吕康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70号原告廖康富。被告吕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康富诉被告吕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康富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康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康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元,由原告廖康富负担。审判员  李东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林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