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小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8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小虎,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8日因执行前罪刑罚被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徐小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徐小虎至慈溪市古塘街道某大酒店附近,将2粒麻黄素及1小包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金某。同月26日晚,被告人徐小虎至某大酒店附近,将4粒麻黄素及1小包冰毒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金某。同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徐小虎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徐小虎车内查获可疑药丸67粒及可疑晶体2小包。经理化检验鉴定,上述可疑物品合计净重7.8490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徐小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手机通话详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本院(2011)甬慈刑初字第88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小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小虎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小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小虎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查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小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前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净重7.8490克,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浩国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