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奎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于永军与杨景明、潍坊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军,杨景明,潍坊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齐翠莲,秦洪文,潍坊朝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刘国全,潍坊世诚织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于永军。被执行人杨景明。被执行人潍坊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景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齐翠莲,系被执行人杨景明之妻。被执行人秦洪文。被执行人潍坊朝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洪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国全。被执行人潍坊世诚织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全,总经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奎开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林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