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江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刑初字第9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于2011年12月9日通知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林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杭州市江干区范家公寓25幢1单元401室,向他人购买用于吸食的毒品。公安机关于同日15时许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林某藏匿的白色可疑晶体5包、淡黄色可疑晶体13包、红色可疑颗粒1包,经鉴定净重47.8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陈东波的证言、毒品上交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情况说明、毒品检验报告、尿样检测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启明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人民陪审员 都力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来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