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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877号原告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南线310国道出口南。法定代表人陈海劳。委托代理人赵林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法定代表人罗林栓。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