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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405号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云芬。委托代理人:李雪松。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根良。委托代理人:邓昕羽。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凤祥审 判 员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陶 陶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