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曲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苑某,农民。原告范某与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结婚。婚后经常吵架生气,无共同语言。2010年农历10月我们争吵后,被告离开我,我们分居至今。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苑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生气,2010年10月,被告离开原告,双方分居至今。庭审时原告出示横河口村委会、范媛媛、范素兰证明,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回。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只要求离婚,不再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经常吵架生气,被告离家不回,致使二人长期分居,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靖审判员 付雪山陪审员 张聪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