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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邯山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建与被告河北亚森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建,河北亚森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王海建。被告河北亚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冯付生,该网吧业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建与被告河北亚森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建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海建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