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沈小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沈小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03号原告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都,男,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沈小兵。委托代理人杨晓山,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富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小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蒲小荣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