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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贾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贾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贾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贾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司法救助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马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