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蔡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87-1号原告余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要求对被告蔡某某所有的浙h×××××、浙h×××××号车辆在价值人民币16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蔡某某所有的浙h×××××、浙h×××××号车辆在价值人民币1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文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 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