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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蔡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87-1号原告余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要求对被告蔡某某所有的浙h×××××、浙h×××××号车辆在价值人民币16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蔡某某所有的浙h×××××、浙h×××××号车辆在价值人民币1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文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 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