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缪繁富、罗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繁富,罗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7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繁富,男,1973年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玉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罗强,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萍乡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繁富、罗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津津、被告人缪繁富、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初至同月26日间,被告人缪繁富伙同胡某乔、应某文(均已判刑)、高某(已死亡)、“江西胖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沈某明(已判刑)家、朱某1家、傅福村杨某2家、杭州湾新区陈某2家等地以“小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每天下午、晚上各一场,每场组织数十名赌客,进行聚众赌博。胡某、杨某3、陈某3(均已判刑)坐桌角。邹某1、邹某2(均已判刑)组织被告人罗强伙同陈某1、刘某、杨某1(均已判刑)等人为该赌场护场,负责维持赌场内秩序和防止他人来赌场滋事等。期间,该赌场非法获利共达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缪繁富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被告人罗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2011年8月9日、10日,被告人罗强、缪繁富分别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缪繁富、罗强向本院预缴了违法所得等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缪繁富、罗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1、陈某2、杨某2、袁某、朱某2、戎某、包某申、马某国的证言、同案犯胡某乔、应某文、高某、邹某1、邹某2、刘某、陈某1、杨某1、胡某、杨某3、陈某3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预缴款凭证、投案自首情况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缪繁富、罗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繁富、罗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缪繁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惩处;被告人罗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缪繁富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缪繁富、罗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缪繁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罗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繁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6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缪繁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罗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