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榭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叶丽萍与樊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萍,樊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榭商初字第75号原告:叶丽萍(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黄利生,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一,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陈开达,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丽萍诉被告樊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丽萍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萍撤回对被告樊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