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小彤与郑勇校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彤,郑勇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502号原告陈小彤。委托代理人李辉被告郑勇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彤诉被告郑勇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小彤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小彤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