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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小彤与郑勇校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彤,郑勇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502号原告陈小彤。委托代理人李辉被告郑勇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彤诉被告郑勇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小彤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小彤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