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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兴舟船务有限公司与杨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兴舟船务有限公司,杨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特58号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兴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28号(御座名邸B座12-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74534190XQ。法定代表人:阮兴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德,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荣,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林,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兴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舟船务)与被申请人杨林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兴舟船务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以已与杨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兴舟船务公司申请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涪陵区兴舟船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兴舟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川审判员 简元华审判员 吴 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彦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