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