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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1

案件名称

沈跃明与彭忠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跃明;彭忠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11号原告:沈跃明。委托代理人:陈一峰。被告:彭忠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跃明与被告彭忠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跃明于2011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沈跃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沈跃明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