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程某与董洪武、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董洪武,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法定代理人:程维友,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在外打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洪武,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29449-0。法定代表人:涂雪兰,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董洪武,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某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某的法定代理人程维友与被执行人董洪武、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洪武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了其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某的法定代理人程维友收款后出具结案申请,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1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柱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