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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水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瑞明与常秀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明,常秀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水初字第9号原告周瑞明,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常秀荣,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明与被告常秀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瑞明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清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