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水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瑞明与常秀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明,常秀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水初字第9号原告周瑞明,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常秀荣,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明与被告常秀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瑞明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清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