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芦建国与河北科瑞迪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801号原告:芦建国。被告:河北科瑞迪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建国诉被告河北科瑞迪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衡国用2006字第0022号土地,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北科瑞迪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衡国用2006字第0022号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