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龚荷青与茹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荷青,茹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552号申请执行人:龚荷青,农民。被执行人:茹栋,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58号龚荷青与茹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茹栋长期外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茹栋应归还申请人龚荷青借款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5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龚荷青如发现被执行人茹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