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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龚荷青与茹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荷青,茹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552号申请执行人:龚荷青,农民。被执行人:茹栋,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58号龚荷青与茹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茹栋长期外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茹栋应归还申请人龚荷青借款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5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龚荷青如发现被执行人茹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