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法定代理人程某,被告之母。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维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黄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严重患病,不但照顾不了自己,也无法给家庭提供帮助,现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所诉不实,自己患病一事,双方在谈婚时即已告知原告,原告坦言不计较,双方是在原告的催促下领取的结婚证,并无隐瞒一说,现要求被告给予精神赔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3日领取结婚证,未同居生活。因被告患病,无法与原告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遂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3000元。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其患病一事,原告早已知情,同意原告给付其经济帮助款3000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因被告患病,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提出离婚,导致被告病情加重,多次治疗,给其生活造成较大困扰,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被告经济困难,原告理应给予被告一定的帮助。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黄某表示同意。二、原告王某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3000元(已给付)。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沙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