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3858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鲁小海与刘志伟、章善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小海;刘志伟;章善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858号原告鲁小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王村****。委托代理人孙军峰、李波,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伟,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拱秀55幢1单元201室。被告章善红,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山北新苑11幢2单元601室。原告鲁小海诉被告刘志伟、章善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鲁小海的委托代理人孙军峰、李波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鲁小海称:2010年1月30日,被告刘志伟由被告章善红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从2010年1月30日起至同年3月1日止,如逾期还款,借款人自愿承担每天500元违约金;如因借款人未按约履行本协议还款义务,则出借人可通过诉讼等解决方式,届时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单位不仅要承担还本息及加付责任,而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诉讼代理费等各种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协议中借款人所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均由担保人或担保单位承担两年的连带保证责任;本协议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字盖章后生效(借款人签字后即确认已收到该笔款项)等内容。借款到期后,被告刘志伟未还,被告章善红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刘志伟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3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刘志伟承担律师费用37000元;3、被告章善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其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委托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诉讼,并支出律师代理费37000元。被告刘志伟、章善红未作答辩。原告鲁小海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书(借条)1份,欲证实被告刘志伟由被告章善红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费发票各1份,欲证实原告因本起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7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两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志伟、章善红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被告刘志伟未按约返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章善红作为被告刘志伟的借款保证人,也应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志伟返还鲁小海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二、刘志伟赔偿鲁小海律师代理费37000元;上述第一、二两项中刘志伟的付款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章善红对上述第一、二两项中刘志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章善红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即对刘志伟享有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0元,减半收取5530元,由刘志伟负担,章善红负连带清偿责任。鲁小海同意刘志伟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办理退还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燕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