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单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单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德军,单县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李付灵人民陪审员 杨进忠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