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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单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单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德军,单县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李付灵人民陪审员  杨进忠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