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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谢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2)谢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敢,孙以美,卢广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XX敢,男,1982年11月生,汉族,本市人,住本市史院乡涧坝村涧西组518号,身份证号码:340322198211102210。委托代理人:王少兰,系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以美,男,1971月1月生,汉族,本市人,住本区孙庙乡街道村东二区001号,身份证号码:340121197101211913。被告:卢广记,女,1973月12月生,汉族,本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121197312061943。本院在审理原告XX敢与被告孙以美、卢广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瑞人民陪审员  杨会南人民陪审员  徐 兵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富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