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谢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2)谢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敢,孙以美,卢广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XX敢,男,1982年11月生,汉族,本市人,住本市史院乡涧坝村涧西组518号,身份证号码:340322198211102210。委托代理人:王少兰,系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以美,男,1971月1月生,汉族,本市人,住本区孙庙乡街道村东二区001号,身份证号码:340121197101211913。被告:卢广记,女,1973月12月生,汉族,本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121197312061943。本院在审理原告XX敢与被告孙以美、卢广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瑞人民陪审员 杨会南人民陪审员 徐 兵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富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