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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任晓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任晓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张秀芳。被告任晓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芳与被告任晓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芳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芳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庆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