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齐法执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良宝与王传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良宝;王传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69号原告:邓良宝,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传禄,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邓良宝与被告王传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邓良宝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传禄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传禄的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