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影盗掘古墓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山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于2011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间,居住在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陈家岗村的李某(已判刑)与蔡某彬、席某林、宋某友、陈某林等人(均已判刑)相互勾结,经多次预谋、踩点后,携带洛阳铲、铁锨等盗墓工具,连续多日对位于邯山区北张庄镇西孙庄村的汉代墓葬群第10号汉墓(省级文保单位)进行盗掘,共盗窃二级文物三件、三级文物一件、一般文物二件。同年6月1日晚,上述人员再次对10号汉墓进行盗掘时,李某指使被告人陈某驾驶摩托车在10号汉墓附近路上的为盗墓分子望风,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驾车望风途中路遇公安人员盘查,遂弃车逃跑。破案后被盗文物均已追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罪犯李某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盗掘古墓葬罪对被告人陈某依法进行惩处。并提出被告人陈某系从犯。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的指控犯罪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居住在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陈家岗村的李某(已判刑)与蔡某彬、席某林、宋某友、陈某林等人(均已判刑)相互勾结,经多次预谋、踩点后,携带洛阳铲、铁锨等盗墓工具,连续多日对位于邯山区北张庄镇西孙庄村的汉代墓葬群第10号汉墓(省级文保单位)进行盗掘,共盗窃二级文物三件、三级文物一件、一般文物二件。同年6月1日晚,上述人员再次对10号汉墓进行盗掘时,李某指使被告人陈某驾驶摩托车在10号汉墓附近路上的为盗墓分子望风,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驾车望风途中路遇公安人员盘查,遂弃车逃跑。破案后被盗文物均已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李某供述,2010年5月份以来,我与他人在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西孙庄村北一古墓内多次实施盗窃。期间,我曾让陈某开摩托车把我送到墓地附近,就让他走了。是否给他说过盗墓的事,我记不清了。2、被告人陈某供述,2010年6月份一天晚上23时许,李某让我骑摩托车带他去孙庄那个墓地。我问他去那个地方干什么,他说去那里盗墓,盗完墓后给我分些钱花。我们两个走到郑岗村西三四百米处时看见两个人,陈江对我说是一起的,他俩是河南人,说着就到了他们盗墓的地方。后来我想先走,但陈江不让我走,让我再呆一会儿。后他说让我回家慢点,在路上转两圈。我问为什么,他说别管。我就骑车到郑岗一个朋友家呆了半个小时。陈江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再去路上转一圈,让我看看有没有人来。我就骑着摩托车回孙庄路口等了两三分钟,又到八场路口看了看,后掉头准备回家。走到孙庄路口南三四百米时碰到一辆白色小轿车,我看到有可疑的车,我就故意向大隐豹路口掉头去灰场西面一个大坑蹲了一会儿,看有没有公安机关的人来。后我就出来看到有人打电灯向我这边来,我以为是陈江他们。但我听到有人说是公安局的,我就扔下摩托车就跑了。另有抓获、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罪犯李某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参与盗掘古墓葬属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受他人指使为盗掘古墓葬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2年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靓审 判 员 武宏伟人民陪审员 袁俊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