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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卜某某,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由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贺永生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二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