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9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某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惠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