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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9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某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惠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