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20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垫江县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泽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江县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王泽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2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垫江县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北路北门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65991089。法定代表人:荣兴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华,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君桥,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明,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垫江县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江市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泽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泽明于2018年2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上诉人垫江市场公司于同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泽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垫江市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王泽明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垫江县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泽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垫江县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川审判员 简元华审判员 吴 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彦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