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家英、朱运道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英,朱运道,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7号申请人:赵家英,女,汉族,1940年6月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朱运道,男,汉族,1976年8月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昌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赵家英、朱运道与被执行人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系天安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天安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为本案被执行人。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