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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景贵与王文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友,王景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文友,男,194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景贵,男,1945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上诉人王文友因与被上诉人王景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友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文友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王文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