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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河法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石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河法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方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史宁,该社经理。被告黎石林,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广东陆河人,住址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黎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2月27日以其内部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彭武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伟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