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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行非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游自磊、朗梅英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游自磊,郎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广行非审字第37号申请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海山,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游自磊(雷)。被执行人郎梅英。申请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07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1)07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郑书强代理审判员  杨红涛人民陪审员  李长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文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