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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浙XX夏视联科技有限公司、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676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跃亭。委托代理人:严飞。被告:浙XX夏视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怡青。被告: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晶。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夏视联科技有限公司、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XX夏视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微信公众号“”